工伤认定公示(2014)第14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谢文政等34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谢文政,男,云南宏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龙江磷化工分公司职工,2014年7月29日晚23时3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戎巧,女,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23日中午12时45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谢应海,男,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3日上午08时2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倪梦霞,女,楚雄州民族艺术剧院职工,2014年7月26日下午14时50分左右在舞蹈排练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姜从荣,男,永仁金鑫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6月17日凌晨03时左右在公司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王丽梅,女,永仁盛源钛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3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在公司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白志唐,男,永仁铸造厂职工,2014年7月3日下午16时左右在公司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普文才,男,大姚县龙街镇人民政府职工,2014年7月16日下午17时左右骑摩托车从挂点的村委会返回镇政府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许钰婷,女,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1日下午16时左右在公司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段绍友,男,牟定县地方志办公室职工,2014年7月23日晚22时左右在单位加班整理材料期间在办公楼楼道上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毛天伟,男,牟定县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民警,2014年7月10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在出警期间被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普成达,男,牟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2014年7月21日上午09时20分乘车前往安乐乡开展搬迁安置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何光辉,男,牟定县委老干部局副局长,2014年7月21日上午09时20分乘车前往安乐乡开展搬迁安置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赵春海,男,牟定县纪委监察局第一纪工委副书记,2014年7月21日上午09时20分乘车前往安乐乡开展搬迁安置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毕廷玖,男,牟定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长,2014年7月21日上午09时20分乘车前往安乐乡开展搬迁安置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董华万,男,武定县环州中学教师,2014年7月12日上午09时10分左右在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园丁杯”蓝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李永兰,女,武定县财政局职工,2014年6月23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在上海学习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郭春明,男,武定县华翔经贸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4日上午10时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太加文,男,武定县昊田石材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5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杨忠祥,男,武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管员,2014年6月16日下午16时左右在武定城区巡逻中执行公务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泰春明,男,武定丽沙石材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4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张学丽,女,云南省武定县民族中学职工, 2014年6月3日晚20时40分左右在学校食堂加工学生晚点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李志,男,武定县公安局民警,2014年7月1日中午13时左右在外出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徐晓军,男,云南省武定民族中学教师,2014年7月13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园丁杯”蓝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杨丽祥,男,武定县林业局职工,2014年7月12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在外出检查森林抚育项目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李跃辉,男,武定县城管局协管员,2014年5月3日下午116时20分左右与同事一起清理违法布标时被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何光华,男,武定县盛源钛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7日中午13时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张秀松,男,武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管员,2014年7月25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在单位搬移档案柜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刘艳芳,女,武定县教育局职工,2014年7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在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园丁杯”蓝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 胡万祥,男,武定县玉宏钛铁选厂职工,2014年8月2日上午8时4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裴荣芹,女,武定县华翔经贸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20日凌晨00时25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王志刚,男,禄丰天宝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8日凌晨01时4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杨福良,男,禄丰天宝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8日凌晨00时4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李劢,男,禄丰天宝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42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