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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658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4年08月0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2014)第12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段景瑞等42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段景瑞,女,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车间上班期间被倒塌的废纸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德芬,女,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日上午10时左右在车间上班期间被机器夹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兰珍,女,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6日下午15时50分左右在车间上班期间滑倒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杨发琼,女,楚雄公路管理总段机械化养护和应急中心职工,2014年7月2日上午8时左右在办公楼楼梯上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和芳,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7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在井下作业时被溜煤筒的一端掉下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赵发勇,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7月7日下午16时左右在井下作业时被π型钢梁翘起夹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李玉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7月6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在井下作业时被抵倒的机尾撑子擦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加法,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7月3日中午13时左右在井下作业时被工作面顶上掉下的碴子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石银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7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在井下作业时被木质顶板滑出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高永成,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7月10日上午8时左右在井下作业时被弹起的挡板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杞万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7月16日晚20时30分左右在井下打扫溜子机卫生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王正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7月28日被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媒工尘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侯斌,男,南华县公安局民警,2014年6月16日下午15时左右在南华一中操场进行警务化反恐处突培训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翁文,男,南华县大滇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7上午10时左右在公司修理车间修理车辆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李岚,女,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8日上午10时左右在厌氧池观察水位下梯子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段洪贵,男,楚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华分公司职工,2014年6月27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在南华县政务中心旁安装铁塔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刘美芬 ,女, 牟定县国家税务局职工,2014年7月8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在单位食堂上班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张良斌,男,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8日下午17时左右在单位挤压车间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李海平,男,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20日下午19时左右在单位熔铸车间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王思飞,男,云南电网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新村供电所配电工,2014年6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骑摩托车和同事外出检修完毕后返回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李加荣,男,楚雄市铭霖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19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公司职工食堂修理压面机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许艳平,男,昆明长传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武定县分公司维护员,2014年6月7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接到工单和同事到武定县香水庄教育小区查修宽带故障完毕后返回武定县分公司途中发生车祸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杨淑爱,女,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派往楚雄州建行食堂炊事员,2014年6月23日上午7时左右在食堂做早餐时被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钱朝富,男,楚雄市东瓜镇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专干,2014年6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到彝人古镇伊斯兰教活动点进行检查工作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李学忠,男,云南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煤工,2002年4月至今在三街煤矿矿井上班,从事煤矿井下采掘工作, 2014年6月23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确诊为矽肺叁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杨开平,男,云南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煤工,2002年5月至今在三街煤矿矿井上班,从事煤矿井下采掘工作, 2014年6月23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确诊为矽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鲁光保,男,云南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煤工,2003年2月至今在三街煤矿矿井上班,从事煤矿井下采掘工作, 2014年6月23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确诊为矽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谢连春,男,云南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煤工,2000年1月至今在三街煤矿矿井上班,从事煤矿井下采掘工作, 2014年6月23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确诊为矽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李思旺,男,云南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煤工,2006年9月至今在三街煤矿矿井上班,从事煤矿井下采掘工作, 2014年6月23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确诊为矽肺叁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寇成虎,男,云南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煤工,2004年2月至今在三街煤矿矿井上班,从事煤矿井下采掘工作, 2014年6月23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确诊为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周尚贵,男,云南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煤工,2003年8月至今在三街煤矿矿井上班,从事煤矿井下采掘工作, 2014年6月23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确诊为矽肺叁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杨大文,男,云南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煤工,2002年10月至今在三街煤矿矿井上班,从事煤矿井下采掘工作, 2014年6月23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确诊为矽肺叁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高晓燕,女,云南云马缸套制超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0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在铸超车间铸缸套毛坯时被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王庭明,女,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24日凌晨2时10分左右在更换破碎机上跌板时被铁板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吴志华,男,禄丰锦泰工贸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7日下午15时左右在公司铸造车间搬动产品沙箱造型时被沙箱压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付志能,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7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在铸造生产车间对产品进行分类时被铸件产品压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邓明华,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7月17日上午9时左右在铸造车间用树脂砂造型时被酒精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马仕许,男,云南云马缸套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23日上午11时左右在公司加工车间浇铸缸套时由于缸套突然爆炸导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汪经坤,男,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纸机车间进行维修作业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王春美,女,禄丰云铜锌业冶炼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5月23日上午10时17分左右在公司车间处理制砖设备时被机器刮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岳树金,男,云南双柏妥甸酱油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1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在酱油车间装袋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李跃先,男,双柏县妥甸小学职工(公益性岗位),2014年7月8日下午17时左右在种植花草浇水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42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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