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2015)第1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时方等35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时方,男,云南省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快分公司驾驶员,2014年12月20日上午08时07分驾驶客车从广通客运站前往大理途中在杭瑞高速南华天申堂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王丽梅,女,楚雄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职工,2014年12月19日上午08时42分左右在食堂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谢涛,男,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烟厂工作,2014年12月15日下午15时左右在烟厂生活小区物业管理部仓库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赵桂芳,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烟厂工作,2014年12月17日下午16时左右在楚雄烟厂食堂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王梅芳,女,楚雄云星铜材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12月16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毕劲松,男,楚雄师范学院教育学院教师,2014年12月25日在学校参加冬季运动会比赛项目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胡永康,男,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公司职工,被单位安排到公司投资的云南国运矿业柚子开发公司工作,2014年12月21日上午08时左右在楚雄西舍路乡矿山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荣兴,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职工,2014年12月12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永仁县下乡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万世发,男,云南方信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复烤厂工作,2014年12月1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杨文梅,女,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中国石化楚雄石油公司武定保山箐加油站工作,2014年12月17日晚22时30分左右在加油站打扫卫生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钟红强,男,楚雄群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4年12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李跃光,男,楚雄林源林产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在大姚县三台乡必期拉村委会从事森林管护工作 ,2014年12月3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在巡山返回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杨学兰,女,姚安县栋川中心学校长寿小学教师,2014年12月10日上去07时40分骑摩托到学校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李世学,男,云南省姚安县麻纺织厂职工,2014年1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杨建,男,云南荷城矿业有限公司选厂厂长,2014年12月23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在检修机器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粟良生,男,楚雄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2014年12月16日中午11时35分左右值110班期间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在出警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刘晓雪,女,云南省楚雄北浦中学教师,2014年12月9日上去06时25分驾驶燃油助力车赶往学校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陈明高,男,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公交驾驶员,2014年12月23日下午1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被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曹正发,男,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职工,2014年12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按照领导安排在乡政府大院内搬运石桌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夏以云,男,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12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唐伟,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12月23日晚24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李光辉,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12月14日中午12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徐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12月12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杨春富,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12月22日上午06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刘启水,男,一平浪矿职工,2014年12月12日下午17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赵忠华,男,牟定供电有限公司安戌供电所职工,2014年12月8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被电弧击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王自焕,女,牟定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12月17日上午07时30分左右乘坐同事李源的摩托车到沈屯村抄表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李源,男,牟定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12月17日上午07时30分左右驾驶摩托车到沈屯村抄表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梅志林,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12月12日晚20时3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张文东,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12月15日中午13时左右在拉货途中检查水箱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陈生,男,禄丰县统计局职工,2014年12月18日晚22时40分到楚雄开会返回禄丰途中在云南白丝佳化纤公司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王燕,女,禄丰县统计局职工,2014年12月18日晚22时40分到楚雄开会返回禄丰途中在云南白丝佳化纤公司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张志明,男,禄丰县统计局职工,2014年12月18日晚22时40分到楚雄开会返回禄丰途中在云南白丝佳化纤公司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张晓才,男,禄丰县公安局职工,2014年12月29日中午14时12分到碧城镇西山村委会出警过程中不慎踩空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马福仙,女,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12月26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