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楚雄州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属各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楚相关单位:
现将《楚雄州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12日
楚雄州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州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管理,建立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动态管理制度,发挥考核评价机制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人员范围:经楚雄州人民政府认定的楚雄州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对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培养单位三级负责,管理期限为五年,采取有进有出,滚动式管理,一年一考核,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学术技术带头人奖励津贴。
第四条 对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实事求是、方便易行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考核领导小组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州财政局领导担任。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科长担任。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全州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制定完善考核标准。
2、指导、监督各培养单位和主管部门认真做好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3、审批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4、审批对考核结果有异议人员的复核认定。
第七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考核内容以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及人才培养为主要内容,从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学识水平、人才培养、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1、政治思想:主要包括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的情况,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的情况以及其他政治要求的情况。
2、工作态度:主要包括从事业务工作的主动性、责任感、奉献精神、工作作风以及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3、工作业绩:主要包括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项目、数量、质量、效率、获奖、推广应用等情况。
4、人才培养:主要是指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科研、教学、文化艺术、生产和推广过程中传帮带作用发挥的情况。
5、业务能力:主要包括从事所在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独立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对本学术发展的前瞻能力情况。
6、学识水平:主要指在考核期内知识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情况,以及参加各类学术技术交流、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取得国家级专业考试、国内外学术界的评价意见等情况。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要根据考核内容和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标准。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条 考核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履职考核工作同时进行,实行个人书面总结、单位评价和主管部门审核相结合,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考核办法,结合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岗位职责,制定和完善考核标准,健全考核管理体系,根据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按季度定期记录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学识水平、人才培养、业绩贡献等方面的工作,做到考核标准具体化,提高考核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业绩贡献加分相结合。
定量考核为100分(附表二),即:政治思想15分、工作态度15分、工作业绩20分、人才培养20分、业务能力15分、学识水平15分。
业绩贡献考核设立三项加分,即:决策参考加分、获奖加分、论文加分,加分可以累积,决策参考、获奖和论文为多人合作的,只加排名前四名,各项加分当年有效,一次性使用。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提供的加分材料进行加分,并将复印件报上级主管部门。
决策参考加分是指能围绕本地、本系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向同级或上级组织提出有较高质量的工作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决策参考加分为:州级6分、县级4分、本系统3分。
获奖加分是指获得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项,获奖加分为:国家级10分、省部级6分、地厅级4分、县处级2分。
论文加分是指当年已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发表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论文,论文加分为:国家级8分、省部级4分、地厅级3分、县处级1分。
第十三条 考核办法设立扣分项目。不参加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相关活动,每次扣5分,扣分实行累加,扣分项目由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考核领导小组负责。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按照个人总结、单位评价、主管部门审核、考核领导小组审批进行。
1、个人总结:个人写出书面材料,全面总结本人在考核期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水平、业务能力、人才培养及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提出下一阶段履行职责的设想和努力方向,对照所在岗位的职责,在本单位职工中进行述职,并认真填写《×××年度楚雄州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年度考核表》。
2、单位评价:被考核人述职后、培养单位根据职工无记名投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填写《×××年度楚雄州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量化考核表》,并上报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培养单位上报的情况,结合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实绩进行评价,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填写《×××年度楚雄州() 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考核结果汇总表》和《×××年度楚雄州()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年度考核表》,县市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汇总签署意见后,报送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属主管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楚单位直接报送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5、考核领导小组审批: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平时掌握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情况和县市人社部门、州属主管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楚单位上报的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各相关部门、单位,同时将《×××年度楚雄州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年度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其中:复核结果与原考核结果不一致的,须报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通知本人;复核结果仍维持原考核等次的,可直接通知本人,同时报考核领导小组备案。如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诉。
第十六条 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单位和各县市须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上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于3月底前完成全州的考核工作。
第六章 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出色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在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学识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表现突出,工作质量高、效果好、成绩显著,在人才培养中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参加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活动和报送高质量的材料,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为优秀,量化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年度考核当年获得县处级以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表彰或在省级以上的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的论文。
合格等次:能够按时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在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学识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表现好,工作无差错,参加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活动和报送相关材料,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履职考核为合格及以上,量化考核实际得分在75-90分之间。并且当年必须在加分栏目中任有一项得分。
基本合格:基本能够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在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学术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表现一般,没有起到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作用,群众反映大,且有工作差错,技术带头人的活动有迟到、早退现象和报送的材料质量不高,本年度专业技术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上,参加中青年学术量化考核实际得分在60-75分之间,加分栏目中为零分。
不合格:业务技术水平表现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工作不努力、政治思想表现差,未完成目标任务,毫无建树,或不履行人才培养责任,或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不参加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活动和报送相关的材料,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量化考核实际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人社部门对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考核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确定优秀等次控制在20%以内。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凡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列入州级专家管理,并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1、考核为优秀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考核当年内每月享受300元的州级学科带头人奖励津贴。
2、考核为合格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考核当年内每月享受100元的州级学科带头人津贴。
3、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优先作为“州突”、“省贴”、“省突”的推荐人选。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离职脱岗半年及以上者(不含经单位或组织批准离职学习、进修人员),不享受当年每月100元的州级学科带头人津贴。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州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不再享受州级学科带头人津贴,不再纳入州级专家管理,收回“楚雄州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证书。
1、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2、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的;
4、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调离、辞职或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
6、违法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州级学科带头人津贴所需经费,在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后,由州财政局按年度核拨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年度考核结果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联系制度。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主要人事变动、奖惩等情况,培养单位要及时主动报告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准确掌握其工作动态。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及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创造条件,搭建发挥作用的机会和平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楚雄州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考核暂行办法》(楚人专〔2007〕76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2014年度楚雄州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年度考核表
附件22014年度楚雄州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量化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