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2014)第23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张瑜等20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张瑜,男,禄丰正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16日凌晨03时左右在车间工作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刘艳,女,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2014年10月22日上午09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缪成艳,女,云南广大铁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11月2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施庭有,男,楚雄州林业科学研究所职工,2014年10月23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办公室上班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董自虎,男,楚雄师范学院附属中学教师,2014年11月12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工会组织的排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刘正森,男,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复烤厂工作,2014年10月22日晚21时40分左右在分选车间卸烟包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王强,男,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复烤厂工作,2014年11月10日上午08时左右在分选车间上班过程中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董国秀,女,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复烤厂工作,2014年10月22日下午17时左右在分选车间上班过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周琼芬,女,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复烤厂工作,2014年10月14日下午14时左右在分选车间上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罗丽媛,女,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复烤厂工作,2014年11月7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分选车间上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周海棠,男,南华松香厂职工,2014年10月28日中午13时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宋建平,男,南华县凯达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23日中午12时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石晓东,男,南华民族中学教师,2014年10月25日晚22时30分左右在巡查学生宿舍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苏文宏,男,楚雄州楚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2014年10月21日上午08时40分左右在单位上班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杨泽春,男,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科长,2014年9月29日下午17时56分左右准备下班时在办公楼楼梯上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罗发昌,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煤工,2014年10月11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确诊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李景雄,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煤工, 2014年10月11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确诊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徐正雄,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煤工,2014年10月11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确诊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罗燕伟,男,楚雄明珠百货有限公司保安部保安员,2014年10月14日上午12时左右在明珠百货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被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刘朝富,男,楚雄州拓雄建筑胶合板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11月10晚20时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