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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586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5年11月0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8日

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22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杨作先等62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杨作先,男,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吴树昆,男,楚雄盛世舒苑事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雄宝酒店工作,2015年10月17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在厨房工作过程中被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周华,男,楚雄尚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0月24日15时40分左右在南华复烤厂小宾馆内割草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王学科,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树苴乡惠民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作,2015年10月4日16时左右在烘烤烟叶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莫文凤,女,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店职工,2015年10月2日18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被顾客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张军明,男,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10月18日凌晨00时3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普登友,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职工,2015年10月1日17时40分左右在公司巡检机房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周楚华,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子午镇利民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作,2015年9月28日17时40分左右在装烟包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张朝旺,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矿冶大姚六苴铜矿工作,2015年10月14日17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柳光顺,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矿冶大姚六苴铜矿工作,2015年10月13日凌晨03时4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杨光美,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矿冶大姚六苴铜矿工作,2015年10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段德胜,男,云南省楚雄监狱警察,2015年10月10日13时20分左右在参加扶贫工作队下乡期间在砍柴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王其荣,男,云南楚雄云中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9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周兴文,男,姚安县前场镇中心学校新村小学教师,2015年9月24日16时40分左右在学校教学楼楼道上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王兵,男,姚安县益农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职工,2015年10月14日上午09时左右按照领导安排骑摩托车外出办理公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孙菊华,女,云南荷城矿业有限公司选厂选矿工,2015年10月14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彭哲,男,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姚安支公司工程运维人员,2015年10月23日15时50分左右外出处理客户故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胡洁,女,姚安县第一中学教师,2015年10月20日22时左右在晚自习结束后准备下班时在学校大门附近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唐华,男,云南牟定化佛茶叶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0月2日15时左右在基地砍伐桉树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起从云,男,牟定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10月3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巡查仓库过程中被狗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李光祺,男,牟定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2015年9月24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参加楚雄州第二届县市总工会职工运动会训练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李洁英,女,大姚县金碧镇中心学校教师,2015年9月17日上午07时45分左右在为学生打营养早餐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罗如林,男,大姚县林业局职工,2015年9月8日下午在下乡期间被恙虫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彭开国,男,大姚县龙街塔底砂石料厂职工,2015年9月30日16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谢德明,男,大姚县平安医院职工,2015年10月22日20时40分左右在开完会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李维斌,男,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双柏县分公司职工,2015年9月29日在参加扶贫工作下乡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丁忠兵,男,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9月29日13时20分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赵全德,男,武定县地方税务局第四分局分局长,2015年9月8日17时30分左右在在上班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胡布珍,女,武定瑞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泰河页岩砖厂职工,2015年9月19日1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李贵章,男,武定县石腊它小学教师,2015年9月8日上午07时左右在为学校水池抽水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赵玉友,男,武定县田心乡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9月18日13时50分左右下乡开展脱贫攻坚工作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李忻宜,女,武定县公安局民警,2015年8月30日16时左右在参加全州公安特警比武活动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王莅华,男,武定县公安局民警,2015年9月11日14时28分左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赵文丽,女,武定县财政局职工,2015年8月30日14时30分左右在参加州财政局组织的“财政怀”篮球运动会过程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郑世娟,女,武定县财政局职工,2015年8月31日14时30分左右在参加州财政局组织的“财政怀”篮球运动会过程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李文高,男,武定猫街矿业开发公司职工,2015年8月20日在上夜班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李文光,男,武定县朱加坝采选厂职工,2015年10月24日16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董兴平,男,云南志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武定县猫街林业站工作,2015年10月23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测量退耕还林土地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万兴强,男,武定县民族服装首饰厂职工,2015年10月15日16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方丽琼,女,永仁县委老干部局清洁工,2015年10月17日12时30分左右在永仁县老干部活动中心网球场清理垃圾和花台杂草时被蚊虫叮咬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李成学,男,云南云马缸套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0月9日17时3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肖艳梅,女,禄丰县公安局职工,2015年10月2日19日30分左右在110指挥中心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者厚旺,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0月29日17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罗国平,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0月31日凌晨01时1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徐建明,男,禄丰锦泰工贸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0月5日20时17分到玉溪采购原材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李文顺,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10月23日13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杨仕新,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10月23日1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8、陆关德,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10月18日16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9、刘晋舟,男,楚雄市公安局大过口派出所民警,2015年9月14日14时在外出调查案件期间被狗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0、田文忠,男,楚雄宏熙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工,2015年9月30日上午08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1、李如荣,男,楚雄市苍岭镇中心小学西云完小校长,2015年9月28日16时40分左右组织师生在球场开展篮球社团活动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2、王建有,男,楚雄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25日15时12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刘从进,男,楚雄市苍岭镇初级中学教师,2015年9月24日17时25分左右教学活动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4、杨丽,女,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2015年9月25日17时30分左右在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男女混合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5、查忠贵,男,南华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25日1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6、李壮枝,男,南华县茂森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0月10日23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7、周建争,男,云南梦然高科贸易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25日晚19时左右在公司修车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8、李富,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0月8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9、黄国良,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9月26日21时5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0、于雄,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9月29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1、高光建,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0月9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2、顾惠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9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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