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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527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5年05月1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10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10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文先等47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文先,男,楚雄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工,2015年3月30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在办公楼打扫卫生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王绍学,男,楚雄鑫华化工有限公司机修人员,2015年3月16日晚 20时0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何正东,男,云南积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12日下午16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徐天朋,男,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智能调度员,2015年4月10日晚22时30分左右准备下班时在三家塘客运站办公楼下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邓丽萍,女,楚雄保利工贸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4月21日凌晨01时12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苏亮,男,元谋公路管理段职工, 2015年4月9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在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陈建文 ,男,武定县九厂中学教师,2015年3月5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在排除学校彩钢瓦险情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蒋志兴,男,武定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职工,2015年3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在参加县政府组织的菜园河河道清淤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陈学华,男,云南天健广告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20日上午08时10分左右与同事外出安装广告牌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邢刚,男 ,云南武定福龙木纹石材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5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张思禄 ,男,武定丽砂石材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31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皮跃厅,男,武定县盛源钛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29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张月红,女,武定县环州卫生院职工,2015年4月8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张加荣,男 ,武定永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4月23日凌晨03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朱润,武定县东坡中学教师,2015年4月22日下午16时左右在给学生上体育课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陈桂菊,女,大姚县金碧鑫生墙材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24月下午15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罗如高,男,大姚县财政局职工,2015年3月23日下午15时左右到赵家店镇出差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张丽,女,大姚县交通运输局职工,2015年4月13日上午09时左右到石羊镇出差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余忠林,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4月21日中班22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向石忠,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5月1日早班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刘永军,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5月3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彭学先,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4月30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李晓丽,女,禄丰县勤丰镇卫生院职工,2015年4月6日上午08时左右按照单位安排外出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孙忠云,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4月9日晚22时10分左右到分厂开会途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段智萍,女,禄丰县公安局职工,2015年4月20日14时50分左右在金山派出所办公楼打扫卫生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王金荣,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4月6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史孝荣,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4月3日晚0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孙绍保,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31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赖跃宏,男,云南云马缸套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4月23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蔡国仙,女,禄丰县永兴纸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2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杞赵琼,女,禄丰公路管理段职工,2015年4月17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张正远,男,一平浪星小煤矿西井职工,2015年4月14日下午16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赵泽义,男,一平浪星小煤矿西井职工,2015年4月26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准备下班时在井口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邓书华,男,一平浪星小煤矿西井职工,2015年4月18日中午11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何金华,男,禄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工,2015年4月27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在广通镇蒙七村委会红梨箐护林防火时被倒下的松树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尹守许,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4月29日早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余绍荣,男,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4月27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高正凯,男,姚安供电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21日上午09时40分左右在外出处理故障过程中被电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李斌,男,双柏县公安局干警,2015年3月29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训练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李鑫,男,双柏华兴人造板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4月7日中午13时1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何贵发,男,南华县兴隆坝水库集镇供水管理所职工,2015年清明节值班期间、4月5日上午10时左右被同事发现在龙山水库值班宿舍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42、樊应荣,男,武定县插甸中学教师 ,按照插甸中学寒假值班工作人员安排,2015年2月19日至2月20日樊应荣是学校值班带班领导,2月19日上午11时35分左右樊应荣突发疾病,当天15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43、徐永林,男,楚雄宏远商贸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4月8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上班期间被人发现在办公楼的楼梯上摔伤后死亡。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刘志勇,男,永仁县永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2013年11月25日上午07时50分左右在车间上班期间不慎碰倒降温风扇导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李梓芳,男,禄丰县罗次中心卫生院医生,2015年4月28日中午13时左右到单位住院部上班,13时10分左右从医院住院部去供应室领取材料途中摔倒受伤,16时2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段志伟,男,楚雄州审计局职工,2015年4月24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单位办公楼下楼梯时不慎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崔绍平,男,云南省铁路建设工程公司职工,2015年4月20日下午16时46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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