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24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余绍纲等86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余绍纲,男,楚雄市毓昌工贸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12月31日17时50分左右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周从礼,男,楚雄开发区彝映象酒店服务员,2015年11月3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在酒店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钱灿聪,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2年11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2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徐发成,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3年2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17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陈万顺,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2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郭春红,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2年11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17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徐发红,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3年2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2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张举平,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3年2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17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彭贵昌,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17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杨春祥,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3年2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17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者富有,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3年2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17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窦金福,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3年2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17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李永福,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3年2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17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罗增千,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2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李中洪,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2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宋兴聪,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2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邹继成,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2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徐发斌,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07年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2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王思顺,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2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叶建红,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2年11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2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罗正荣,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2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董华宗,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2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鲁有鹏,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2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张举祥,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2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张进旺,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5年9月29日在楚雄市民康医院职工健康体检时查出疑似煤工尘肺病,2015年11月2日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林方坤,男,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八中队民警,2015年11月3日16时左右因工作需要到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取办公用品,在进入大队院内上台阶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张俊,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1月12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张宗良,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11月1日14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金文鸿,男,禄丰县第三中学职工,2015年11月11日17时30分左右在学校篮球场参加冬季运动会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李朝平,男,禄丰县恐龙山镇梨园村委会书记、主任,2015年11月6日13时20分左右在敬老院查看地质灾害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李明,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1月25日14时5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李映金,男,禄丰广通西王庙铜矿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1月20日16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徐冠成,男,禄丰县松园初级中学职工,2015年11月20日上午09时左右在学校参加运动会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刘静,女,禄丰县龙城中学职工,2015年11月22日上午11点30分在县体育馆参加金山镇组织的篮球比赛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杨学哲: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10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车间加工锤把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皮昌益,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0月9日13时50分左右在工作面收浮煤时被顶上掉下的渣子打伤左手,造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高兴武,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2日13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张德荣,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5日晚20时35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赵朝友,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10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毕晓东,男,一平浪煤矿医院职工,2015年11月8日上午08时50分左右被患者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廖继萍,女,一平浪煤矿医院职工,2015年11月6日14时25分左右被患者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杨定梅,女,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6日14时25左右被患者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李春云,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陶其盛,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袁成福,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柳文昆,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萨正荣,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8、李发开,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9、刘喜应,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0、李文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1、杨希林,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2、普全德,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赵双有,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4、李丕江,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5、王正富:男,一平浪煤矿职工,于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6、杨世春,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7、鲁有财,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8、李朝生,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9、刘强知,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0、王洪武,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1、普义和,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1月8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2、王开成,男,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11月8日上午约09时左右在关仓库门时被门砸伤牙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3、文天香,女,2015年10月19日晚20时10分左右在永仁县永定小学篮球场参加“园丁杯”篮球训练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4、周雁冰,男,元谋县公安局看守所辅警,2015年11月3日上午09时在值班期间被警犬咬伤左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5、起加龙,男,元谋县老城乡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10月28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6、杨光红,女,元谋县能禹小学后勤工人,2015年10月20日上午在工作中不慎滑跌摔倒后被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7、杨新华,男,楚雄市鹿城建筑工程公司职工,2015年10月20日上午摔伤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8、罗绍伟,男,元谋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职工,2015年11月3日晚20时30分左右在运动会篮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9、白吉金,男,元谋供电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1月9日15时左右在外出抄电表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0、付勇杰,男,元谋公路管理段职工,2015年11月10日上午08时左右在108国道四标段项目部洗手间洗手时被断裂的洗漱台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1、余绍奇,男,元谋县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莫党页岩砖厂职工,2015年10月30日18时40分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2、李建秀,女,元谋县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莫党页岩砖厂职工,2015年10月30日下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5年10月30日18时40分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3、高淑琴,女,双柏县政协职工,2015年11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在参加运动会训练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4、代红云,男,双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2015年10月23日15时10分左右在参加大练兵训练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5、吴文中,男,双柏县人民医院医生,2015年10月26日在下乡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6、李开福,男,双柏银洋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0月19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7、飞德和,男,云南森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1月17日17时5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8、赵明才,男,双柏县人民医院医生,2015年11月12日上午08时10分左右在下乡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9、郭佳宏,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职工,2014年12月7日17时30分左右在工作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0、李文祥,男,云南方信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复烤厂工作,2015年10月5日16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1、李昌,男,楚雄卷烟厂职工,2015年11月6日上午06时5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2、郭艳梅,女,云南楚雄州宾馆职工,2015年11月2日晚1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3、高成林,楚雄警校驾驶员,2015年10月27日上午10时20分在驾车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4、李建林,男,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10月28日上午10时15分左右在进行消防训练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5、潘建,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职工,2015年10月24日15时左右在参加工会活动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6、冯德全,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东瓜丰润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作,2015年10月29日晚19时左右在单位大门口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