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16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
(2016)第16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李竹萍 等36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竹萍,女,双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2016年5月4日送材料回到车库门前不慎摔倒骶尾椎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王树连,女,云南省森源林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5月20日在公司包装车间整理被铁片滑下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冯永利,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5月16日下午执行物茂乡武装押运加钞勤务时不慎扭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游佳兴,男,大姚县龙街镇人民政府职工,2016年5月14日21:30时左右游佳兴同志按照龙街镇党委政府太子会筹备工作要求,在龙街镇政府西大院组织篝火晚会过程中,不慎烧伤面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凤云茂,男,大姚天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湾碧乡腊务堵村委会担任森林管护工作,2016年5月10日19:00时左右,凤云茂在制止火情过程中,被人用石头砸伤头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代开友,男,大姚县公安局铁锁派出所民警,2016年4月28日中午前往铁锁乡自碑么村委会拉务撤村办理摩托车被盗案,下午17:00时左右返回村委会的途中,由于路面灰尘较厚,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张文军,男,大姚县赵家店镇中心学校教师,2016年5月4日21:00时左右下晚自习后,张文军老师在上下台阶时,不慎踩踏,从台阶上跌下,头部着地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雪松,男,大姚县民族中学教师,2016年5月12日19:10时左右在学校运动场组织并参与初三学生春季足球比赛时,不慎意外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罗国梅,女,云南省大姚县第一中学教师,2016年5月31日中午12:50时左右,到女生院新楼查学生午休情况时,不慎在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杨有新,男,楚雄尚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食堂厨师。2016年6月3日下午17:30左右,在禄丰县烟草公司职工食堂炒菜时不慎被滚油溅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罗德顺,男,云南荷城矿业有限公司采矿工。2016年6月2日10点30分左右,云南荷城矿业有限公司采矿工罗德顺,与工友一起在四号坑五中段Y10-1号脉3号料斗进行放矿工作时,左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唐世荣,男,南华县沙桥镇大冲石场机械操作员。2016年5月8日上午9:00时左右,南华县沙桥镇大冲石场员工唐世荣在石场检修破碎机时左手食指不慎被破碎机下料口挡料板夹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蔡保柱,男,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2016年5月19日上午9:00时左右,在祥云县清华洞油库装油时不慎从车上摔下而使头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蔡丽芝,女,南华公路管理段公路养护。2016年5月5日上午11:40时左右,骑车下班回家,途经南华县城街心花园环岛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黄琳,女,楚雄技师学院教师。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4点,组织完球赛拉拉队后在停车场被一辆微型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张汉清,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孔工。2016年5月31日中班,在打孔时左臂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张顺明,男,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砖工。2015年7月29日10左右,在武定县白路镇大龙淮三月山风力发电站砌墙时砸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张建明,男,云南志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武定县公路管理段养路工)。2016年5月30日17:00左右,在清理108国道时不慎滑倒使左胸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普伟,男,云南志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武定县林业局护林员)。2016年5月10日8:30左右,骑移动灭火器巡逻时摔伤右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马能礼,男,武定丽沙石材有限公司采矿工。2016年5月13日10:10左右,由于开山锯机器出现故障,致使左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覃文,女,武定县老干 部局局长。2016年6月6日15:20左右,在组织会议结束后,走出活动中心时不慎扭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沈绍富,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铸造工。2016年5月29日下午22时在车间上班时,不慎被箱子压伤左手手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刘加勐,男,云南润霖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操作工。2016年6月3日下午18时左右,在车间上班时角磨机突然碰电起火,导致双上肢被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刘家琪,男,云南润霖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操作工。2016年6月3日下午18时左右,在车间上班时角磨机突然碰电起火,导致双上肢被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李美芬,女,云南恺达环卫绿化有限公司元谋分公司环卫工人, 2016年5月5日中午在清扫保洁工作中不慎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张跃仙,女,云南马大泡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工。2016年5月15日上午7:49分左右在公司泡椒清洗车间的清洗机旁做上班前的准备工作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头部及左脸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李贵有,男,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平掌村委会副书记。2016年5月13日下午15:30分左右去平掌村委会汉家村小组岔山箐坝塘督促检查工程质量,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李敬宏,男,楚雄众合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修技师。2016年5月28日下午15:30分左右在公司维修车间为车牌云ETL729的全新朗逸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李敬宏将变速箱从车上抬下来,当抬到膝盖高时离合器片忽然掉落,掉下砸伤右脚大脚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赵华平,男,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钢化玻璃切片员。2016年6月4日下午15:00分左右在公司钢化玻璃生产车间搬运玻璃过程中不慎扭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柯春丽,女,中共楚雄州委宣传部公务员。2016年6月13日,到昆明参加南博会楚雄专场新闻发布会等工作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胡桂萍,女,楚雄市吕合镇初级中学教师。2016年5月26日下午13:00分左右到鹿城镇初级中学学习交流,不慎摔倒,右脚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高丽萍,女,楚雄州宾馆客房服务员。2016年5月26日上午8:10上班发布草期间摔倒致使头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王荣祥,男,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卷烟厂机械技改管理员。2016年6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在去公函时,在楼梯间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李建玲,女,云南省楚雄监狱监狱警察。2016年6月2日上午8:25分左右乘坐监狱交通车到指挥中心下车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苏德飞,男,云南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电工。2016年6月20日11:50分左右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张芳,女,楚雄州万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出纳。2016年6月12日,在公司仓库发货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 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