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19)第03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清 等 14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清,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柏分公司,驾驶员。2019年4月13日参加由楚雄分公司渠道运营中心、双柏分公司渠道服务部共同组织的应县活动,23:40左右在活动结束返回途中,感觉车辆有异响,下车检查时不慎踩空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凡成琼,女,楚雄师院学院后勤总务部,厨工。2019年3月3日早上9点左右在雁塔校区切蔬菜时不慎割伤左手食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郭晓斌,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协管员。2019年3月7日上午8时按规定到彝海公园清波广场参加东南大队早训,训练结束返回大队途中撞到彝海公园管理房门路边的交通指路牌上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查国富,男,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华县管护分局,技师。2019年3月6日参加云南哀牢山国家级保护区南华县管护分局开展的防火扑救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脸部和眼睛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庆兴,男,楚雄技师学院,教师。2019年3月19日到牟定县开展成人函授招生宣传工作,上午10:00左右在牟定县电力公司宣传结束后前往牟定县水利局的路上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张楚安,男,紫溪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高级工。2019年3月23日根据工作安排进行隐患排除、修整树木,上午9:00左右风向突然改变,树枝掉落,砸伤肋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吴成秀,女,楚雄引航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清洁工。2019年3月7日早上9:30左右,在工作场地清扫楼梯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赵果,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渠道经理。2019年3月11日上午11:30左右,到大姚县龙街镇五福村委会布放皮线光缆时被狗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段华,男,楚雄彝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警察。2019年3月28日上午7:30左右,到元谋县那化沙场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过程中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陈翠芬,女,楚雄州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管理人员。2019年3月27日下午16:00左右在单位搬运重物时,左腕部和胸部受到重力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刘发友,男,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库工。2019年3月25日上午11:40在单位大门口装卸文件柜过程中不慎割伤手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蒋继伟,男,云南思远投资有限公司,井下电工。2019年3月29日就诊于楚雄州疾控中心,诊断结论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汤家荣,男,楚雄公路分局,工程技术员。2019年4月11日,单位安排到国道320线采集沿线涵洞数据,下午17:30左右在进行到K2895+697涵洞时不慎坠入井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华思福,男,云南省楚雄监狱,警察。2019年3月21日下午19:30分左右,在组织服刑人员就餐过程中例行巡回检查,右脚不慎踩入排水沟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