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日常巡查监督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基金事后监督向事中、事前监督前移,实现基金监督工作日常化、常态化的管理目标,有效维护基金安全完整,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简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及财务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日常巡查监督。
第四条 日常巡查监督实行上级对下级和同级巡查责任制。上级对下级的巡查监督,即省、州市两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每年将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巡查监督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巡查监督;同级巡查监督,即各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巡查。各州(市)、县(市区)应设立基金监督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暂未专门设立基金监督机构的县(市区)人社部门,必须确定基金监督专(兼)职人员,承担日常巡查监督任务。具体日常巡查工作可采取基金监督机构(人员)牵头,抽调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稽核人员实行交叉检查等形式开展。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日常巡查监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
(一)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收款入账情况,并对入账社会保险费的完整性、及时性作出认定;
(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付流程及财务结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遵守执行情况,并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待遇支付的合法合规性、手续的完备性及财务会计监督的有效性作出认定;
(三)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会计对账报告暂行规定”遵守执行情况,并对各险种各类银行存款账户(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资金收支(划转)的合法合规性、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做出认定。
第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人员)对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财务收支活动情况至少每月巡查监督一次,并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报经人社部门分管领导审定后,督促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回查。
第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人员)对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日常巡查监督的结果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同级人社部门,同时上报上一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