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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091 公文目录:基金监督 发文日期:2017年02月1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云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简称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及违反内控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和措施,加大社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防控力度,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简称基金监督机构)结合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负责对各社保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对违反内控制度导致基金出现安全问题的社保经办机构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四条  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内控制度完整性、科学性及内控制度执行力和有效性等四个方面。

第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内控制度行为:

(一)使用非在职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出纳工作;

(二)资金收支审批的岗位和人员与具体业务办理的岗位和人员不相容职务未按规定作分离;

(三)资金收入或待遇支付(基金支付)的岗位和人员与负责审查的岗位和人员不相容职务未按规定作分离;

(四)信息数据处理的岗位和人员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岗位和人员不相容职务未按规定作分离;

(五)相关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放弃行使职权不作为的行为;

(六)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越位越权滥用权力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在检查评估中,发现社保经办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不科学适用,执行不到位、内控效果差,发现存在本暂行规定所列举的违反内控制度行为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及要求,报经人社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回查。对社保经办机构违反内控制度行为并导致基金出现安全问题,基金被挤占、挪用、诈骗、贪污的,应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纪检监察及组织人事机构应根据基金监督机构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组织调查,确定责任。对相应人员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适用于同级和上级对下级社保经办机构的检查。对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的检查评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下一级社保经办机构的检查评估每年不得少于所辖县(市、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各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结果及违反内控制度的责任追究情况,在报告同级人社部门领导的同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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