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认定办法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职称评审和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属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楚雄州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认定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人:陆虹珏,联系电话:3389671)
楚雄州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4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服务力度,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坚持评审条件与国有单位人员一视同仁,不受户籍、档案、身份的限制,在非公有制经济自主权范围内,坚持“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评聘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凡经楚雄州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的个体、私营、外商独资、港澳台商独资、民办公助实体、民营医疗机构、民办教育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意见》评聘或确认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 评审范围为国家规定的29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见附件一),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凡列入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职称系列及等级,不开展职称考核认定及评审工作(列入职称考试的职务系列、等级见附件二)。
第三章 初定(初、中级)职称
第五条 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一)中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可认定“员”级职称资格,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认定“助师”级职称资格;
(二)大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可认定“员”级职称资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认定“助师”级职称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可认定“助师”级职称资格;
(四)硕士学位获得者,可按“助师”级安排工作;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认定中级职称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又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认定中级职称资格。
(五)博士学位获得者,参加工作后可认定中级职称资格。
第六条 初定职称采取以下程序申报:
(一)本人如实填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表》(一式二份),附学位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教师系列需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须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署考核意见盖章。
(三)由楚雄州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包括派遣制)的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州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进行初级认定;没有参加人事代理的,由各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认定;其余的(含无主管部门的改制企业)按属地管理,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进行初级资格认定。中级职称资格的认定,经上述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第四章 中、高级职称评审
第七条 执行国家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云南省各专业技术职务《实施意见》及我州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从事专业一般应与所学专业相近相符;具体申报条件按各专业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可参照以下条件申报:
(一)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助师级职务履职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中级职务履职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资格。
(二)大专毕业,助师级职务履职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中级职务履职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助师级职务履职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资格;中级职务履职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资格;副高级职务履职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资格。
(四)硕士学位获得者,中级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资格;副高级职务履职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资格。
(五)博士学位获得者,中级职务履职2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资格;副高级职务履职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资格。
第八条 毕业专业技术与从事专业不相符的,除行业有学历专业规定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累计半年以上,或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学习累计1年以上的,视为具备同专业能力要求,可申请评审中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九条 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履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破格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履职年限可依据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的劳动合同认定。在现单位工作前已被其他单位聘任过现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前后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为准)。
第十一条 晋升职务人员须在评审前参加每年我州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等,在评审职称时,必须提供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按国家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已在省外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现在我州工作的,其现持有的资格证书,须按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已获得乡镇企业局评定的初、中级职称人员,符合国家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相应《实施意见》中有关本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任职资格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和其他条件规定,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可以直接申报评审人社部门认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可以重新申报评审人社部门认定的同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十四条 从行政机关辞职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若原在行政机关从事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与现岗位相近相关,且基本条件符合省《实施意见》规定的毕业学历和累计专业(含专业管理)工作年限要求,可不受是否具有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任职年限的限制,可推荐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具备推荐条件为:
(一)大学本科毕业10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5年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二)取得第二学士学位9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4年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三)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8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3年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四)取得博士学位5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第十五条 中、高级职称采取以下申报程序:
(一)本人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中级一份,高级一式二份),附学历或学位证书及查实证明(按楚人社专〔2012〕4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身份证;教师系列须提供教师资格证书;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须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材料;各类专业技术成果证明;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达到免考的要出具免考证明)。以上申报材料须分别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由州人才服务中心或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原件后盖章。
(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署考核依据盖章。
(三)由楚雄州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含派遣制)的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州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其余的(含无主管部门的盖章企业)按属地管理,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直接送我州组建的各专业系列评委会。我州未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需委托省评委会评审的专业系列,申报人员材料经上述程序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送省相应评委会评审。
第五章 认定评价方式
第十六条 初级职称资格认定方式可采取评审、考核相结合,时间相对集中统一的办法。具体方式及时间安排由认定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中级职称资格的评审方式,结合行业特点,可采取资格考试、业绩考核、答辩、能力测评和同行评议、人机对话等多种形式的评价方法,加强对能力的直接考评和业绩的可溶性评估。教师的职称评审,倡导课堂教学模拟,学生、家长、同行评价的方式;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倡导专业理论考试与临床诊疗等实作相结合的方式;工程技术等应用性、实务性较强的专业系列,采取对项目实施报告、技术分析报告、重要项目成果总结进行评议、答辩或实地考察的方式确定其专业水准,评价其技术水平。评审时间按照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评审计划时间执行。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评审工作。
第六章 聘用
第十八条 通过评审取得任职资格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根据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制度规定,由单位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聘任后的履职年限可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条件依据。聘用方式、聘期长短、工资待遇由聘用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协商决定。
第十九条 在公有制单位和非公经济单位之间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履职年限依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企业劳动合同连续计算。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州人才中心、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定职和推荐评审工作,并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建立技术专档服务。技术专档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评审形成的书面材料和评审后的业务考核材料、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或设置条件限制所辖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认定及推荐评审职称资格。凡有三次举报并查实的,取消其评审或认定的权限。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必须严格掌握标准,坚持评审条件,凡发现在职称考试、评定中弄虚作假的,从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已取得的资格予以取消;企业参与作假的,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属人员申报参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市所属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核认定和推荐评审实施办法。
各县市可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核认定和推荐评审提供具体相关服务工作。
本办法由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