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5)第15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国梅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国梅, 健之佳楚雄丰胜路分店职工。李国梅于2025年8月23日上午07:55分左右从竹园小区骑车前往健之佳楚雄丰胜路店上班途中在楚雄市东瓜镇G227(东盛西路)上章村安置小区外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徐永文, 云南新华印刷二厂公司职工。徐永文于2025年8月29日上午11:15分左右在云南新华印刷二厂公司修理组磨刀房内拆卸新磨刀机设备外包装时由于设备倾倒被压到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许强, 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职工。许强于2025年9月2日按照当天作业计划,开展110KV禄金I回线特巡特维工作,13:10分左右,在禄丰市金山镇官场社区黑泥桥村附近排查回线24-25号档间时发现隐患树木,在对隐患树木进行处理时,砍树过程中被砍落在地后又弹起的树木压到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段正山,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公司有限公司职工。段正山于2025年8月30日18:30分左右在路桥四公司下属单位第三工程分公司负责施工的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项目(铜猫殿大桥)开展大桥右幅20-1梁板吊装过程中,由于方木滑脱压到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向晓玲,云南楚雄天利药业有限公司职工。向晓玲于2025年9月19日上午11:26分左右在云南楚雄天利药业有限公司包装车间操作包装设备时右手被夹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段艳玲,云南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职工。段艳玲于2025年9月12日上午11:20分左右在云南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财务室准备下班去食堂打饭的过程中在办公楼楼梯上崴到左脚。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赵姝,楚雄州中医医院职工。赵姝于2025年9月19日到元谋县参加楚雄州整合型老年医学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现场推进会相关系列活动,16:30分左右在元谋县中医医院远达集团医疗服务点门口指导工作时右脚踩空崴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赵生燕,楚雄彝族文化研究院职工。赵生燕于2025年9月19日16:27分左右计划前往州人社局办事时在楚雄彝族文化研究院办公楼四楼至三楼楼梯上踩空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张海荣,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西管理处楚雄分处职工。张海荣于2025年9月30日参与处置安楚高速路货车自燃火情返回站点后,因消防车需加水备勤,22:15分左右张海荣前往水泵房去开水泵给消防车加水,行至小旧庄隧道管理站一楼大厅后门楼梯时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孟华, 云南新华印刷二厂公司职工。孟华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10:30分左右在云南新华印刷二厂厂区内向公司同事表示身体不适并于11:00(单位现场监控记录)左右自行离开工作场所前往居住地楚雄市青龙路新华印刷厂住宿区D栋502。11:33分左右到达所在小区(小区入口监控记录),据其子孟正林反映孟华回家后明确表示要取医保卡前往医院就医,在寻找医保卡过程中突然出现呼吸急促症状,家属多次呼唤均无回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楚雄州中医医院120急救人员2025年9月10日11时56分8秒到达现场实施抢救。抢救40分钟后于2025年9月10日12时42分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心脏性猝死。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拟视同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24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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