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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5-00472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11-03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5)第14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王顺荣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王顺荣,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职工。王顺荣于2024年12月16日17时左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无明显诱因出现意识丧失,呼之不应,遂同事呼叫120,经120急救医生诊断为:脑卒中、高血压、糖尿病。并于2024年12月16日18时33分至2025年1月8日11时00分在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病区住院治疗出院,出院诊断为:脑出血、脑受压、昏迷、偏瘫、腔隙性脑梗死、坠积性肺炎、高血压、糖尿病、凝血功能异常、左肾囊肿。经调查核实,王顺荣突发疾病的情形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其自身疾病所致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拟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2、杨富凤,楚雄金泰公司职工,派遣至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杨富凤于2025年8月19日12:44分左右在楚雄高新区辖区高铁站广场侧边地下停车入口处劝离违停车辆时,被违停车主殴打受伤,致脑震荡、多处损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蓉,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职工。李蓉于2025年8月27日08:50分左右在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参加学校开学会议时在学校会堂内下台阶时摔倒受伤,致左三踝骨折、左足第4跖骨基底部撕脱性骨折、右踝部损伤、右跟骨撕脱性骨折、右足舟骨撕脱性骨折。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杨林娴,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职工。杨林娴于2025年8月27日10:40分左右在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参加学校开学会议后返回办公室途中离学生会堂门口约100米的地方摔倒受伤,致左股骨颈骨折、左髋部损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 11 月 3 日至2025年11 月 7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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