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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5-00423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10-24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5)第13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叶辉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尚云红,楚雄州木材林产品公司职工。根据楚政复(2003)110号和楚林通(2011)61号文件精神在云南省楚雄林业局南华管护所参加天然林资源保护森林管护工作。尚云红于2025年9月4日08:37分左右在打扫南华管护所三楼楼道卫生时从楼梯踩空摔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张斌,云南新华印刷二厂公司职工。张斌于2025年8月19日08:40分左右在云南新华印刷二厂印刷车间拉轮转纸卷筒芯经过下坡路段时拉扯到右小腿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赵宇,楚雄州公安局职工。赵宇于2025年8月19日出差至大姚县三台派出所,13:30分左右在派出所院内办公室二楼上坡楼梯处滑倒撞在石头台阶上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贺丽琼,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贺丽琼于2025年8月19日14:30分左右在手术室工作期间,从12楼去11楼手术室交接使用过的手术器械时在楼梯间跌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小燕,楚雄良木职业中介公司职工,派遣至楚雄市鹿城幼儿园工作。李小燕于2025年9月1日07:00分左右在楚雄市鹿城幼儿园厨房工作期间,在打开蒸箱时被蒸汽烫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楔丽波,云南电网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职工。楔丽波于2025年8月26日10:20分左右在楚雄州双柏县风雨体育馆参加楚雄供电局举办的职工篮球运动会比赛时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刘春,摩尔农庄公司职工。刘春于2025年8月25日10:50分左右在摩尔农庄公司厂区内一期锅炉房旁检修监控系统撬开路面铁盖板时被滑落的盖板压到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张利军,云南燃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张利军于2025年8月4日08:37分左右在云南燃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三楼走道突发疾病晕倒,单位同事立即对其进行按压人中的方法施救约3分钟后张利军清醒,期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通知了其妻子,大约09:00分左右其妻子驾车到云南燃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送张利军到楚雄州人民医院(南路)院区急诊医学科就诊并于11:20分入院,入院后经医院治疗抢救于14:02宣布张利军临床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主动脉夹层破裂。

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拟视同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 10月 23日至2025年 10月 27 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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