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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5-00403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09-30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5) 第 12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叶辉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叶辉,楚雄盛世舒苑公司职工。叶辉于2025年7月23日15:17分左右在楚雄盛世舒苑公司天下百味餐厅进行维修时在三楼厨房门口滑倒摔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胡云风,云南云开电气股份公司职工。胡云风于2025年8月11日15:30分左右在云南云开电气股份公司生产厂区锅炉房下面阀门井进行渗漏水管维修在测试维修效果时盖板断裂跌落至管道井中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周成花,云南省楚雄第一中学职工。周成花于2025年7月26日16:30分左右在楚雄市众翼羽毛球馆参加楚雄州教体局组织的“园丁杯”羽毛球比赛中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杨程初,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杨程初于2025年8月5日上午09:08分左右在楚雄州人民医院南路院区门诊303诊室出诊时被胡蜂蛰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程杨飞云,楚雄监狱职工。程杨飞云于2025年7月30日15:00分左右在楚雄监狱警体中心参加楚雄监狱警察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时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丁国龙,楚雄监狱职工。丁国龙于2025年8月13日14:00分左右在楚雄监狱警体中心参加楚雄监狱警察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时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杨博,中国工商银行楚雄分行职工。杨博于2025年7月28日15:20分左右接网点负责人通知回家拿取业务办理资料途中在禄丰市金山镇万融街教育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尹海琼,健之佳楚雄丰胜路分店职工。尹海琼于2025年8月1日13:17分左右上班期间在健之佳健康药房楚雄东兴路二分店更衣间内喝水时被蚂蚁叮咬。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4日。如发现相关

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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