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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5-00398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10-11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楚雄州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一、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一)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政策内容: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个人,进一步加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力度。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可达5000万元;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个人单户授信额度最高为1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最低可至2.9%。

支持对象:

1.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成立1年以上;(2)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3)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6个月;(2)经营实体没有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3)经营实体有用工的,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守信,具备还款能力。

(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继续落实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支持对象:对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三)社会保险补贴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重点行业领域(制造业、急需生活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补贴由企业申请,申请期限至2025年12月底。企业领取补贴后,要尽快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劳动者。

(四)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补贴标准约1500元/月,见习期限3-12个月。

(五)一次性扩岗补助

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底。

二、支持企业减负稳岗

(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率降为1%,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底。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

(七)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对相关企业,可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提高至不超过90%,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不超过5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底。

支持对象: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八)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九)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承贷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楚雄州创业担保贷款分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其中“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均属于针对个人的贷款种类。在我州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个人最高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40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自2023年10月1日起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贷款期限个人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次数累计均不超过3次。

支持对象: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脱贫人口;(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十)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十一)行政收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支持对象: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十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业(在云南省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营1年以上(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且依法申报纳税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支持对象:

1.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指毕业证签发日期(不含当日)自然延续2年时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就业困难人员。指云南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返乡入乡农民工。指离开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以外务工6个月及以上的农民工,返回原籍或进入非户籍乡(镇、街道)2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4.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3年内(指退役证签发日期自然延续3年时间内)自主择业的军官、警官、军士、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四、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

(十三)社会保险补贴

1.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对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之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 年。

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补贴金额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计算。

五、支持开展培训和服务

(十四)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1.六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3.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简称“六类人员”)。

(十五)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支持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简称“六类人员”)。

(十六)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底,目前仍在实施。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支持对象: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六、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十七)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企业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划,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十八)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迪庆州3个县市(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和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1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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