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人社复〔2017〕40号
武定县政协委员小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细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征收标准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第七条规定:“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2009年9月州人民政府相继发布了《楚雄彝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第13号公告),其中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在征收征用农民承包的集体耕地时,应当在现土地征收补偿金的基础上,每亩加收和提取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缴入财政专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作为政府补贴资金来源,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2013年6月以前我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收取是按照州人民政府第13号公告规定执行的,只对征收集体耕地收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2013年6月以后,针对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收取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省人社厅在对省国土厅《关于土地征收转用有关社保问题的再复函》中进一步明确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云政发〔2008〕226号文件执行,按照征收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资金。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我州收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在征收土地范围上作了相应的政策调整,但在保障金收取标准上仍然按最低限额收取,没有按照土地级别提高收取标准,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征地成本,促进了经济持续发展。
感谢一直以来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欢迎提供宝贵意见!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