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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7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作者:浏览量:

楚人社字〔2021〕2号

许华荣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集团化办学优质教育资源输出费用于教师绩效考核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我州所有事业单位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现有工资福利政策没有允许公办学校参与民办学校管理后分享经济效益用于提高教师待遇的规定,因此在国家和省未出台相关政策前,必须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贯彻落实。

按照2004年12月24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印发的《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云人〔2004〕4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和省。州、市及以下党委、政府和省级各部门,没有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制定权,也不允许自行修改、变更国家及省制定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基本政策;或调整、改变国家及省确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和政策规定。”文件明确规定研究制定工资福利政策的部门,也明确按照国家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文件外,其余国家主管或业务指导部门自行制定下发文件作出的相关规定,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或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的,不得执行。因此,如行业内有自行出台的有关政策,由出台部门自行解释。

谢谢你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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