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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6日作者:浏览量:

楚人社复〔2017〕55号

储宗良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机制,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行差异化缴存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是工资报酬权益。2004年9月,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原国家建设部就联合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为保障农民工进城务工工资报酬,规范用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明确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2011年3月31日我省颁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166号令(即《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中,对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了具体规定,即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交存工资保证金。我州州县两级政府于2011年9月全面开设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对工程建设领域按照省166号令的规定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意见》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再次作出了规定,要求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在随后我省制定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和我州制定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6〕20号)文件中,都对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作出了具体的明确,但同时也规定了要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和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在2016年12月14日州人民政府下发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缴纳,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缴存标准可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计算。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近3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1%。充分发挥社会信用等市场机制的作用,探索银行保函等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在工程项目招投过程中,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把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企业投标信誉度审查必审内容,要求投票企业提供“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证明”,对3年内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工资案件或因拖欠、克扣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取消其竞标资格。

为打击和警示恶意欠薪行为,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让社会参与企业劳动诚信监督,教育和警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2017年3月30日,州人社局依据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省人社厅关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实施办法,发布了《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公告》,向社会公布了我州部分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在公告中,主要公布了违法单位名称(即:违法主体)、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和查处情况等信息。对公布涉及的用人单位和责任人,有关部门将计入诚信档案,对失信用人单位和个人实行联合惩戒,以更好地维护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16年6月23日,为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保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四种保证金,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由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2017年以来,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州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的规定。

在下一步工作,我们将把贯彻落实《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相关工作纳入我州综合绩效考核,全面推动工作落实。现已开展的工作包括:

1.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列入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必审条件,凡是在省内任何地方发生过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用人单位,三年之内均无法参与省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2.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云人社发〔2016〕354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云人社发〔2016〕350号)规定,实行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失信企业名单,强化联合惩戒,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3.探索通过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对工资支付信用较好的用人单位,由工程项目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

感谢一直以来对人社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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