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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社会保险基金风险警示教育宣传之三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2日作者:浏览量:

社会保险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不断提升公众法纪意识,引导依法依规参保享受社保待遇。2022年9月,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为便于公众客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相关规定,我们将就欺诈骗保行为具体有哪些、欺诈骗保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欺诈骗保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发现欺诈骗保行为如何举报等内容进行宣传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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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骗保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8个部门于2018年5月22日印发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人员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多部门将对其进行联合惩戒:如限制乘坐飞机和一定等次座位的动车;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提供重要参考等。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10月28日印发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1、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4、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5、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6、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7、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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