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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有规范了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6日作者:马芝怀浏览量:

近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专款专用的举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从制度层面确立了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性。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将专用账户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而新出台的《暂行办法》,则把制度落到具体操作的实处。

近年来,通过各级各部门大力整治,楚雄州欠薪问题得到有效的遏制,特别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各级各部门按照《条例》明确的法定职责,采取行业督促、行政处罚、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让社会参与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和法院判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综合措施,全州欠薪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劳动用工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得到逐步规范,“恶意欠薪”高压严打态势初步形成,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初步显现。但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依然是发生欠薪的重灾区,一些工程项目资金不到位即擅自开工建设,违法发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自然人承包等问题仍屡禁不绝;部分建设项目仍然采取人工费用与工程款捆绑拨付结算,施工企业不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待工程竣工或春节前结算工资的做法,有的甚至“以包代管”,把工程项目支解分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来落实人员管理和工资发放,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或者出现工程结算纠纷,农民工将成为直接的受害者,引发讨薪维权纠纷,导致欠薪与欠款相互交织、劳动权益与民事纠纷纠缠不清等问题。《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规范管理,有效地化解了人工费用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用或被挤占的问题,着力解决“有钱发”的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在费用拨付方面,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暂行办法》还规定:“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暂行办法》第四章,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作出了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暂行办法》明确,总包单位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发放资料,并按时将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核心制度之一,对于厘清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将起到十分重要作用。在下步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将《暂行办法》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一并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和专款专用,推动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楚雄州人社局   马芝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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