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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读(八)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2日作者:浏览量: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楚雄州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楚雄州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工作规程》规定,实行协议管理。那么,在具体工作中,如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楚雄新闻》联合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权威解读。

在范围上,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范围。

对违反协议管理规定以及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或新农合基金被取消定点或解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将不纳入定点。

对存在医托、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内部管理混乱被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医疗安全隐患或出租、承包科室,以及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医疗机构将不接受定点申报。

在监管上,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相同准入条件、相同退出机制、相同监督管理、相同审核标准。

经查实存在违反协议管理规定、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将终止服务协议。

《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坚持诚信经营,严格履行服务协议,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合理收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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