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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2-0812002 公文目录: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1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15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2)第28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张晓丽等5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张晓丽,女,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员工。2022年7月6日上午07:20左右,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路经楚雄市威楚大道地震局路口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交警判断张晓丽无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刘启钞,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员工(云开物流有限公司)。2022年7月13日上午9:00左右,在楚雄云开物流有限公司库房内堆码外购标准件时,不慎扭到腰部,导致腰部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李波,男,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职工。2022年7月11日上午9:00左右,在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五楼工作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王娅,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雄宝酒店)员工。2022年7月25日晚19:25左右,在雄宝酒店元宝阁餐厅上班时,不慎滑倒,导致左侧膝部软组织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王斯亮,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员工(外派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工作)。2022年7月13日上午12:10左右,在大理中心支公司开会结束后,在地下停车场负一楼不慎滑倒,导致左膝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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