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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0-0225003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20年02月2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26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0) 第 01 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周贵勇 等 10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周贵勇,男,云南郡筹制药有限公司。2019年12月9日14:40分左右在上班过程中对生产操作区进行清洁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杨连葵,女,楚雄引航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2月9日禄丰县中村乡村委会派杨连葵下队入户,13:40左右,骑车到门口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邓永生,男,楚雄公路局机械化养护和应急中心。2019年12月20日上午11时左右,在单位篮球场练球时不慎扭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马智峰,男,楚雄公路分局。2019年12月19日参加气排球训练,15:15分左右,在训练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丽星,女,云南盛元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2日参加云南省第三代残疾人(智能化)制发卡培训,9:00左右下楼道时不慎扭伤左踝关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金海涛,男,楚雄州民族艺术剧院。2020年1月4日到武定县体育馆参加楚雄州2020年"科技 文化 卫生"三下乡启动仪式文艺演出,当晚彩排后回到酒店房间洗澡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施海艳,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6日13:35分左右,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何锡坤,男,楚雄州农业农村局。2019年1月2日晚19:30参加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时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刘明远,男,楚雄州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4日下午15:35分左右在工地提砂浆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晁正军,男,2020年1月2日晚在水库夜间巡查,22:25分左右意外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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