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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420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11月0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24日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 28 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罗永平 等 40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罗永平,男,楚雄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2016年9月30日下午15:30分左右,在上班期间指挥来交烟叶的车辆进行停放过程中被一农户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刘金和,男,楚雄市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2016年2月25日派遣到中山镇酒房村委会担任扶贫工作,在去村工作的路途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周洪海,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综掘工。2016年9月8日下午15:44分左右和周琪等工友早班下班,在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经公司大门口转弯处周琪不慎摔倒,紧跟在后的周洪海避让不及也摔倒在地,造成两人同时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周洪海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富兵,男,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普工。2016年10月20日凌晨 4:10分左右在公司六生产车间电杆生产脱模区工作中,滚动的电杆压在自己的右足上,造成李富兵右足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何莲梅,女,楚雄市紫溪山风景区管理处高级工。何莲梅因工作需要于2012年1月12日被抽调到楚雄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场营销科负责旅游统计工作。2016年9月10日上午9:00分左右在楚雄市福塔脚下的田家大院开展企业达限工作过程中,因下雨地滑,何莲梅在下楼梯时不小心摔倒造成右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德坤,男,武定凡华矿产品经营部采矿工。2016年08月25日,杨德坤和工友陈国选、张志祥、李学忠在武定县芭蕉箐矿山12号采矿区打炮眼,大约下午22时左右,矿石砸伤杨德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张志祥,男,武定凡华矿产品经营部采矿工。2016年08月25日,张志祥和工友陈国选、杨德坤、李学忠在武定县芭蕉箐矿山12号采矿区打炮眼,大约下午22时左右,矿石砸伤张志祥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蒋云松,男,武定县朱家坝采选厂采矿工。2016年08月11日下午18时左右,蒋云松和工友陈昭雄在武定县朱家坝矿山1号堆矿场用大锤敲矿石,由于顶部矿石松动滑落下来砸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樊本艳,女,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2016年8月31日在武定县农村信用社狮山信用社网点上班,17:50分下班途中和同事武彦虹一起走路回家,行至狮山路中段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李正开,男,禄劝恒迪工贸有限公司武定公司电杆生产工。2016年09月20日,禄劝恒迪工贸有限公司武定公司职工李正开和同事刘建光、王林坤在公司车间上班,8:00左右,他们用錾子切钢筋时,不慎钢筋碎片飞入李正开的左眼,至使其左眼眼球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段文兵,男,武定县狮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检票员。2016年9月18日,为保障景区用水,武定县狮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从单位部门抽人到景区山顶“九曲黃河”水池架设抽水管道,8:20左右,段文兵和同事徐杨抬电机过程中不慎滑倒在地,致命其右膝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陈会群,女,武定县人民医院护士。2016年8月15日被医院安排到县人民武装部参加征兵体检工作,主要从事信息收集及录入工作,8月24日晚在县人民武装部加班至22:00左右,与同事彭兴明、王树莲一起下楼回家,当下到一楼最后一级楼梯时不慎从楼梯上踩空摔下,下巴着地,至使其面部及下肢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刘建珍,女,武定县狮山镇敬老院职工,2016年9月7日,为确保敬老院内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院内清洁整洁,9:30分院领导安排刘建珍及同事打扫院内清洁区域,由于地面湿滑,刘建珍不慎滑倒,至使其左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李景旭,男,武定县中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安辅警员。2016年09月21日0时31分,接县公安局110指令武定县人民医院门口有三个喝了酒的人吵架,请去处置。接警后,宋文斌副所长带领李景旭等人到达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李景旭不慎被酒醉闹事双方当事人打伤住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李正玉,男,禄劝恒迪工贸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水泥电杆加工。2016年10月5日上午8时40分左右,李正玉在厂内做生产准备工作时不慎被模具小头夹伤右手小指和无名指、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汤毅,男,云南电网有限公司楚雄武定供电局配电工。2016年9月21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汤毅与武从辉等完成对10KV吆鹰线T洒普山支线台变、线路等巡查后,汤毅与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申请合上洒普山支线01号杆跌落熔断器,得到准合指令后,汤毅对洒普山支线01号杆跌落熔断器进行操作,武从辉监护。汤毅合上A、C相后,在操作B相时,由于B相跌落熔断器下桩头意外脱落、设备线夹断裂,导致跌落熔断器下桩头及熔管掉落,砸在汤毅安全帽上并划伤其脸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龙在珍,女,武定县鸿盛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抄表工。2016年10月11日,武定县鸿盛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龙在珍,和同事在武定县狮子山镇白邑村抄水表,10:40分左右,在对管辖区内住户家抄表过程中,被一流浪狗咬伤,之后同事陪同到县疾控中心注射狂犬役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李应荣,男,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9月19日下午16:00时左右,在楚雄州烟叶经营部老红山库区上班时,不慎摔倒而被烟堆货位上的水泥条擦伤肋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笪有兴,男,楚雄州吕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普工。2016年9月22日16:30时左右,在长坡露天矿南部滑坡地质灾害现场河埂处工作时,左脚不慎踩到裂隙中而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杨俊,男,南华县中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2016年9月25早晨07:00时左右,在南华复烤厂一区西大门值班,在检查进厂车辆时不慎从车上摔下而使右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马兴章,男,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10月1日下午16:00时左右,在楚雄州烟草公司烟叶经营部老红山库区上班时,不慎从烟堆上摔下而使胸部、腰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苏永萍,女,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10月13日上午10:30时左右,在南华复烤厂海子山货区盖篷布时,不慎摔倒在地而使右手肘关节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肖丕银,男,南华县一街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工。从2007年开始在一街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煤炭箐矿井从事井下工作,因长期接触粉尘,身体出现不适, 2016年10月9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普光祖,男,双柏县爱尼山乡人民政府,力丫村党总支书记。2016年9月27日下午17时左右,在照受灾民房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李军,男,双柏华兴人造板有限公司,机修工。2016年10月20日15:00时,在更换电机轴承过程中不慎被铁削扎伤右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杨洪波,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9月26日凌晨6点50分,在高线更换6号轧机万向节时不慎被压榨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李凤明,男,云南嘉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10月7日下午16点左右,在公司对U型槽打磨时不慎砸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杨光金,男,禄丰县金山小学教师,2016年10月14日下午17点30分左右,在教育系统运动会比赛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山洪荣,男,妥安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副书记,2016年10月21日上午,到水井村收取农村合作医疗费时不慎摔伤左锁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李明峰,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操作工。2016年9月27日下午20点30分,在机床事业部检验机床质量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陶启兰,女,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铸造工。2016年9月23日下午16点左右,在铸造车间清理产品时不慎被砸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胡文春,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铸造工,2016年10月2日上午9点左右,在铸造车间生产部剪扎时不慎被废铁砸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杨早科,男,楚雄州张武庄煤矿有限公司采掘工,2016年9月30日早班,在井下七水平运输大巷道风门时右手被夹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徐炳银,男,楚雄州张武庄煤矿有限公司采掘工,2016年10月8日上午11点左右,在采煤工作面检查回柱时右手不慎被石块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张志清,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推车工。2016年10月5日晚20点30分,在公司三期井下操作时不慎夹伤右手食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李朝和,男,禄丰彩云印象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工,2016年10月4日上午8点40分,在碎青包谷杆时右手被装载机夹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王加全,男,禄丰县勤丰镇人民政府,主任。2016年10月5日下午15点左右,到武易高速公路建设的进村道路现场踏勘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武培英,女,云南福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操作工。2016年10月8日晚22点左右,在生产车间操作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张坤印,女,云南融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筋工。2016年10月2日中午15点30分左右,在施工碧城镇下村小学教学楼工程防护栏时被钢筋碰伤左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余洪,男,大姚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信号工。2016年9月12日夜班,因矿车跳道矿车碰头位置压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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