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6)第 8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罗丹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罗丹,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职工。罗丹于2026年4月3日值班至18:40左右下班,18:46分行至楚雄州人民医院新区儿童医学中心地下停车场出口旁不慎摔伤,当即出现右下肢行走活动不能,由同事及路人协助送至新区急诊外科就医。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拟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2.虎波,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职工。虎波于2026年4月8日上午8:32左右,在图书室搞卫生过程中,在追赶飞入图书室的土蜂时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晓丽,楚雄开发区永安小学职工。李晓丽于2026年4月2日上午10:24在永安小学永晖楼4楼西侧图书角,准备前往五(4)班上课时,与一名从侧方跑过的学生碰撞后倒地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华楚恩,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楚雄分局职工。华楚恩于2026年4月10日上午9:58,在楚雄市西观桥水文站执行汛备整改除草工作时,意外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张云华,楚雄永兴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张云华于2026年4月19日22:30左右,在巡视永兴酒店停车场时,在绿化带附近被虫咬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刘绍芳,楚雄彝族自治州精神病医院职工。2026年4月26日上午7:40,刘绍芳骑行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在楚雄市鹿城镇云荷路尹家农贸市场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刘绍芳无责。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刘春燕,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职工。2026年4月23日14:16,刘春燕在上班途中,在威楚大道福塔公园北门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刘春燕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朱艳娇,楚雄惠工社会服务中心职工。朱艳娇于2026年4月22日上午7:53左右,在日常上班路线正常骑行电动自行车前往禄丰市政务服务中心上班途中,在禄丰市金山镇侏罗纪大街与万融街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朱艳娇无责任。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钱汝云,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局职工。2016年4月6日17:45许,钱汝云按照州公安局清明节期间勤务安排部署的值班期间,准备到办公室查询文件时不慎在州公安局办公大楼副楼信访室外台阶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张志强,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职工。2026年5月6日上午11:45左右,张志强在州文化和旅游局参加单位职工会后,到单位内部上卫生间途中,在门卫室转角处不慎跌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6月11日至2026年6月16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1日
【关闭窗口】
滇公安备532301020004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