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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6-00313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07-17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6)第9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张剑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张剑, 楚雄州万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职工。张剑于2025年12月10日中午1点左右,按照公司日常工作安排,在公司指定货物开展报废摩托车卸货作操过程中,因不慎脚踩踏空,身体瞬间失去平衡,随即侧身重重倒地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代彤云,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代彤云于2026年5月19日13:15左右,在大理地热国门口为参加职工户外春游活动出游职工拍摄集体照倒退走路时不慎扭伤左小腿。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颜明荣,楚雄楚技通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职工。颜明荣于2026年5月8日17:57左右,驾驶摩托车下班途经楚雄市雄宝路雍和居外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颜明荣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廖金龙,楚雄州民族中学职工。廖金龙于2026年5月25日17:00左右,在校园内足球场参加学校团建活动50米迎面接力(穿花衣)赛中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侯晓红,楚雄州人民医院合同工。侯晓红于2026年6月12日09:10左右,在楚雄州人民医院南路院区磁共振扫描2室摆放体位完毕出来时,因医院走廊水渍未拖干而滑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马丽,云南省楚雄第一中学职工。马丽于2026年6月1日07:20到学校参加学校每周一例行升旗仪式,在楚雄一中海子街停车场内步行时不慎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杨润美,楚雄技师学院教师。杨润美于2026年5月29日08:00左右在赶往学校教室上课的校园内鹅卵石路面绊到石头不慎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绍祯,楚雄州中医医院职工。李绍祯于2026年6月5日17:05左右在楚雄州中医医院住院部三楼中医综合治疗室进行第二天蜡疗准备工作中,将蜡块放回蜡疗机内融化时,不慎被蜡疗机盖子砸伤左手中指。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张琼,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张琼于2026年6月22日19:00左右,参加楚雄州人民医院南路院区行政楼二楼小会议室召开的科室工作会议后,与同事撤离时在会议室外台阶上不慎将左足扭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赵昱萌,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赵昱萌于2026年6月19日12:00左右,在执行医院工作安排,对楚雄市鹿城镇八一路临时停车场排水沟沟壁进行突击加固施工工地进行现场管理后,从工地返回办公室路段,为避让医院后门出来的老年患者不慎滑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周万雄,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职工,派遣至楚雄凯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桥隧工工作。周万雄于2026年6月16日17:00在钱梁桥车站至南华北站(K60+000--k61+150)铁路区间作业时,在搬运步行板时不慎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21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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