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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6-00385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08-14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6)第10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向霞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向霞,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楚雄丰胜路分店职工。2026年6月27日22:50左右,向霞准备打扫卫生关门下班过程中,因门店地面卫生清洁后较为湿滑导致摔倒,摔倒后向霞撞到门店玻璃门导致玻璃门碎裂,向霞摔倒在地,双手手部被碎玻璃划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关莉梅,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6年6月30日15:38左右,关莉梅在公司机械作业区锻轧车间锻球生产线开展更换球框作业时,被一枚从滑槽末端滚落到东侧钢筋条上弹出球框的钢球砸中右脚脚背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胡进菊,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2026年7月12日7:10左右,胡进菊骑电动自行车前往工作岗位,在行进至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生活区大门外侧人行道时,因下雨路面积水湿滑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拟不予认定为工伤。

4.王博潮,楚雄师范学院教师。2026年7月1日17:40左右,王博潮在楚雄师院老校区网球馆教授“专项运动训练与竞赛”课程进行分组对抗教学比赛时,左脚单脚向前蹬跳进行网前扑球,发力跳跃瞬间剧烈疼痛并倒地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邓开琼,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7月7日15:40左右,邓开琼从公司6楼财务管理部步行前往4楼采购部拷贝供应商合同资料,步行至5楼楼梯处下台阶时滑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胡嘉宸,云南省楚雄监狱干警。2026年7月15日12:30左右,胡嘉宸在楚雄监狱五监区1号楼4楼多功能室带外来施工人员安装智能饮水机时,开启电箱后用手拉开电箱门过程中被箱门金属边缘划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金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职工。2026年7月28日16:39左右,金丽外出进行贷款调查及拍摄开户影像拓展业务,在彝人古镇星宿家园F13幢S6-1室楚雄盛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接待处门店外下台阶时踩空扭伤脚踝。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8月14日至2026年8月18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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