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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业务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8日作者:浏览量:

办理对象

楚雄州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办理条件

1.存在受伤害事实;2.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3.在规定的受理时限内;4、按照要求提供了完整的证据资料。

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4份;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3、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4、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为经办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5、受伤害职工或者其亲属为单位出具的授权书1份;6、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提供社保中心出具的参保证明1份;7、劳动合同书或者受伤害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1份;8、三人以上证人证言原件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9、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1份;10、单位出具的事故报告或事故证明原件1份;1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1份;1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调查报告(事故证明)或者法院的判决书等相关证明原件1份;1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单位证明、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1份;1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1份;1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诊断证明及死亡证明;1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17、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机关的报告或法院判决。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申请的,受伤害职工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结论;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结论送达单位和职工。

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60日内

办事窗口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服务地址:楚雄市阳关大道“一公司两市场”

联系电话:0878-3369196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 14:30—17:30

公交路线:5路、7路、8路、加1路

地铁路线: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主管部门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机构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八号)

3.《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3369196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3369170

备注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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