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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给付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3日作者:浏览量: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给付

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给付

事项分类

面向单位或个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部令第18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云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楚政办通【2012】55号)、《楚雄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文件的通知》(楚政通【2012】83号)、《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楚雄州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楚人社发【2012】107号)

办理对象

工伤(工亡)职工所在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或工亡职工直系亲属

申报材料

1、工伤医疗费

(1)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2)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出院证原件;(4)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及清单原件(包括住院或门诊清单);(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6)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合同工)或单位出具劳动关系证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7)如为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通知书原件,交通事故调解赔偿协议书原件,商业保险公司理赔结论复印件;(8)因特殊情况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伤残待遇

(1)伤残等级鉴定表原件;(2)伤残证复印件;(3)工伤认定通知书复印件;(4)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5)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出院证复印件;(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工亡待遇

(1)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2)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3)医疗机构或公安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5)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合同工)或单位出具劳动关系证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6)有供养遗属的,提供供养遗属的身份证明及与工亡人员的关系证明材料;(7)产生医疗费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及清单原件(包括住院或门诊清单); (8)如为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亡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通知书原件,交通事故调解赔偿协议书原件,商业保险公司理赔结论复印件;(9)因特殊情况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相关表格

《楚雄州工伤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楚雄州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转帐领取待遇表》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楚雄州各级社会保险中心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系统运行维护: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电话:0878-339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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