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为预防单位劳资纠纷、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就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参保义务
依法参加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不参社保面临风险
(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导致不仅留不住人反而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后果。
(二)用人单位自行承担高额工伤保险待遇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能导致自行承担高额工伤保险待遇或经济赔偿的后果。
(三)用人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承担行政处罚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限期仍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有权对用人单位处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相关人员处予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面临劳动争议仲裁、法律诉讼等风险。用人单位如果不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一旦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很可能会被判决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滞纳金和利息、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三、特别温馨提醒
(一)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自愿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或协议,以及员工在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员工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由,不为员工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要求职工以灵活就业方式自行参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二)用人单位不得以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或通过“挂靠”方式违规参保。
(三)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主动查询是否为其参加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缴费。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