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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保密要求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6日作者:浏览量:

前言

回首过去一年,随着经济社会向前发展,有关保密要求在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中,出现的次数愈加频繁,涉及内容更加广泛。

党内法规

保密要求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指出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提出监督执纪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的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等。存在违反安全保密规定行为的,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分别对考核人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提出了保密要求,明确其保密义务。

法律及行政法规

保密规定

明确提出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保密商务信息。

01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一方面明确了密码工作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对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以及未按要求使用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发生泄密案件等情形明确了责任追究问题。

指出人类遗传资源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保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保密规定实施保密管理。

0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04《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以及政务服务数据安全涉及电子认证、密码应用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提出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决策事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05《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部门规章

保密要义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考评专家在考核活动中,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考核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取消其从事考核活动的处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考核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专设第七章“保密与应急处理”,分别从国家秘密事项、工作秘密事项、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等多方面对相关管理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和《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均对作为证据、依据的涉密材料作出了特殊规定,要求其做出明确标识、标注和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不得使用信用平台提交、导出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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