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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解难题 为民服务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1日作者:周捷浏览量:

“这段时间我们全家吃不下、睡不着,现在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我们心里也算有了一丝安慰,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工伤职工马某的母亲握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的手激动地说到。7月6日下午,楚雄某企业的工作人员及工伤职工家属一行来到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对工伤保险科为其单位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表示真诚的感谢。

感谢背后的暖心故事

2019年10月5日,楚雄某企业工作人员马某和单位另一名职工驾车外出工作期间被一辆大型货车追尾。事故造成马某创伤性持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顶部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弥漫性脑肿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9 年 12 月 19 日,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根据调查结果,认为马某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2021年8月9日,马某在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2022年5月,用人单位及家属向楚雄州社保中心提出了要求按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马某死亡时间不处于经办系统内录入的停工留薪期时段内,故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随后,单位及家属一行来到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寻求帮助。收到情况反映后,工伤保险科高度重视,马上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经调查核实,事故发生后,马某因病情严重一直辗转解放军九二0医院、云大医院、云南新昆华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等医院进行不间断的救治,其间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用人单位一直忙于处理其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宜,而家属也一直忙于照顾工伤职工,造成了首次停工留薪期满前,单位和家属未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所以在首次确认的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停工留薪期就被自然终止了。

“事故发生后,我们在治疗上辗转了多家医院,已经花费了八九十万,到处借钱,最后也没能把她留下。这一年多我们一家人都忙着在医院照顾她,别的事根本顾不上,医疗费大部分都是我们自己垫付的”,马某的母亲边说边留下了眼泪。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也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如果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对于家属来说意味着人财两空的结局,这无疑对他们是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打击。本着既要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负责,同时也要让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工作原则,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首先建议单位和家属收集整理首次停工留薪期内产生的医疗费材料交州社保中心进行报销;并积极查政策、找依据,多次专题讨论此事,并向相关医疗机构详细了解伤者马某的治疗情况,对此,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认为:虽然单位和家属未在首次确认停工留薪期满前未提出延长鉴定申请,但基于其受伤后一直未中断的持续治疗的事实,应当给予马某补做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同时,及时将经办意见向分管领导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做了专题汇报和请示,均得到了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认同。

虽然可以补做鉴定,但毕竟是第一次经办补做申请,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更加细致、认真地展开调查,经多方调查收集材料,最终整理出了三百多页的相关资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6月27日,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将相关资料提交楚雄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审议,会议作出了“同意延长马某停工留薪期12个月”的鉴定结论,工伤保险科于7月5日将鉴定结论送达了单位及家属,为家属享受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死亡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了依据,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于是便出现了开头一幕。

人社部门在行动

社会保障工作是反映人社事业能否高质量发展的晴雨表和助听器,是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工作。而工伤保险又是社会保障事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既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权益,又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服务工作的好坏直接关乎各级党委、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楚雄州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当好人社“十大员”的要求,扎实开展人社政策法规宣传“五进”与“四万三进”活动,同时抓好纪律教育、政德教育、家风教育、警示教育。结合人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不断自我革命,不断提升素质,不断优化服务,以开展“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大比拼为抓手,切实解决人社干部队伍专业化、专门化、精细化水平不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不优、政策水平、业务技能不强的问题,全面提振人社干部精气神,牢固树立人社部门良好形象。(楚雄州人社局 周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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