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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1-1209002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21年12月0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09日

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范我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近日,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楚人社发〔2021〕2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明确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日常管理委托县级人社部门监管、加强协调配合作出了规定。重点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实行委托监管

《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针对我州实际情况,为使各县市及时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开设、存储、运行情况,强化监管效能,《通知》明确规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日常监管。要求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规范工资保证金办理流程,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审核农民工工资存储比例,做好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备案(保存)、监督、查处和返还工作,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备案台账,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手续。对全州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核定格式进行了统一。

二、加强协调配合

《通知》明确: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书面告知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采取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告知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要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存储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总包单位要先行到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核定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再到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让企业少跑路。要求经办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的银行至少每季度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销户和存款对账单等情况,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发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建立落实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对全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格式进行了统一。

三、及时协调沟通

《实施细则》是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等有关规定作出的新的系统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通知》明确:各县市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并要求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2022年起每季度末25日前,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并对全州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台账进行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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